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创建时间:  2026/06/30  蒋沁   浏览次数: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第一章 医疗管理

第一条 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校工会、国际部、财务处、研究生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后勤保障部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修订、管理、协调与实施。

(二)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条 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及非在职研究生(外国留学生除外)(以下统称“大学生”),需每年缴费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后,方可在医保规定的时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缴费标准按居民医保大学生标准执行。缴费时间及缴费方式具体见当年学校通知。如因学生个人原因,导致缴费不成功,此类大学生将被视为放弃当年上海市居民医保,无法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学校将医疗帮困纳入校帮困助学的范围,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机制。上海市低保家庭及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按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本人向民政、残联申请享受政府补助。其他符合学校困难补助标准的大学生,由本人向学院申请,经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学校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补充医疗商业保险。

第三条 医疗保障凭证

医疗保障凭证为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和电子医保凭证。参加上海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一律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就医。

第四条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按本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住院医疗保障

第五条 住院医疗保障

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第六条 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在本市需住院治疗的,持医疗保障凭证,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办理入院登记,出院(出观)时,持医疗保障凭证,按前述待遇标准直接支付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

(二)大学生在外省市就医的,需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医疗保障凭证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可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第三章 门急诊医疗保障

第七条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急诊实行持卡就医。大学生可持医疗保障凭证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及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八条 校内就医

(一)大学生凭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实行持卡就医。

(二)大学生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免挂号费,发生的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第九条 校外就医

(一)大学生到校外医院就医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二)大学生在外省市就医的,需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医疗保障凭证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可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条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一致。

(一)保障范围: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限于: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等。

(二)大学生罹患大病的,需进行大病项目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大病登记。大病登记后,所发生的大病费用持医疗保障凭证直接结算。大学生在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病就医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三)报销比例: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在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60%,其中,属于本市医疗救助对象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的,由大病保险报销 65%。剩余个人自负部分可由家庭共济资金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解释。

 



下一条:关于居民医保就医结算操作介绍(大学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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